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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婕渝(原名羅惠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 48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