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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庭宇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嗣被告及辯護人具狀陳報和解書,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