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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KHANH(中文姓名:阮文慶;越南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KHANH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NGUYEN VAN KHANH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罪名、情節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考量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經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予以羈押3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之

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係因就學而在台居留,核准居留期限僅至114年10月23日止,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在卷可佐(偵卷第27頁);參以被告前曾於本院訊問時自承目前居無定所(偵卷第156頁),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又本案雖經辯論終結,但尚未宣判,仍有確保被告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等司法程序之必要,苟予以開釋,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符合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15年6月25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