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育翔
周子軒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05
0、13301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育翔、周子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劉育翔、周子軒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在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項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諭知被告2人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被告2人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於115年5月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可認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於現階段已不存在,爰對被告2人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