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霖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7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A07、A03、傅薏芹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之犯意聯絡(A03、傅薏芹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均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自民國102年2月間某日起,由A03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行政區劃稱之)中園路30號3樓之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貓都論壇」、「金屋藏嬌論壇」等網站,招攬不特定男客並與之聯繫,復由A03或傅薏芹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聯繫A07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再由A07指派旗下應召女子前往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以新制行政區劃稱之)轄內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旅館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每次性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A03從中抽取500元,其餘歸A07所取得朋分之方式牟利,共同以此方式媒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

一、證據能力:

(一)證人A02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就被告A07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辯護人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5頁),復查無傳聞例外之規定可資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陳述對被告應無證據能力。

(二)除上所述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圖利媒介性交犯行,辯稱:我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沒有印象,我們在外面不會稱呼他人真實姓名,所以我也不知道A03、傅薏芹是何人等語,辯護人則以:自證人A03、傅薏芹、A02之證述無法證明被告有調度小姐、提供應召之行為,自監聽譯文亦無法看出A03、傅薏芹與被告有所聯繫,請依法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資為辯護。經查:

(一)A03於「貓都論壇」、「金屋藏嬌論壇」等網站招攬不特定男客,A03、傅薏芹並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聯繫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人,由該人提供應召女子至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地點和不特定男子從事性交易,且該人之綽號為「阿俊」等情,業據證人A03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傅薏芹於警詢時、偵查中、證人A02於偵查中分別證稱明確,並有桃園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手機簡訊、聯絡人、通聯記錄資料翻拍照片、筆記本及內頁影本、本院102年聲監字第000841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案件譯文、檢察官勘驗筆錄、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8日函暨門號基本資料及申請書影本等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7日函暨門號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A03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因為我沒有帶小姐,所以小姐都是我用電話跟綽號「阿俊」的人調的,傅薏芹也有在聯繫「阿俊」調小姐,本院審理中在庭的被告即我所稱之「阿俊」,我能確定電話中之人是被告,因為我有看過他本人,並且用聲音判斷;每次性交易1小時約3000元,報酬是用回帳的方式,例如我向他調1位小姐,我都從中抽500至700元,其餘回帳給他;103年度偵字第4805號卷一第188、189頁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上所記載之「阿俊雞」即為被告,當初寫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該就是「阿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秀秀、橘子、寶兒是小姐的名字,「戴」是指戴保險套,「配」是指可以配合客人不戴保險套,「仿」應該是指仿臺灣人;起訴書附表編號1、6、7所示譯文內容係我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告聯繫調小姐作為媒介性交之內容;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之另一位證人A05即為被告配偶等語(偵4805卷一第178至182頁反面、卷三第102至106頁,偵15083卷第48至52頁,本院卷第137至143頁),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5之人為被告、編號6為被告之配偶(即A05),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參(偵4805卷三第107頁)。

(三)證人傅薏芹於警詢時、偵查中證稱:我跟A03說客人需求後,A03會自己打電話或請我打電話給「阿俊」或「阿俊」的太太,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號,請他們派人應召,花名「秀秀」、「寶兒」、「蘋果」是「阿俊」旗下的小姐;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所撥打電話之內容是我和「阿俊」對話之內容,內容是在和「阿俊」調小姐等語(偵4805卷一第221至224反面、卷三第107至108頁反面,偵15083卷第60至62頁反面)。證人A02於偵查中結證稱:「小邱」介紹我認識「阿俊」,「阿俊」也是在做媒介性交易的雞頭,我有見過他和他太太,我和「阿俊」都住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美麗歐洲社區,我住在C09棟,「阿俊」則是住在我住的C09棟大門出來右手邊第一棟,之前剛好在地下停車場遇到,他住哪樓哪戶我不清楚等語(偵4805卷一第299至302頁,偵15083卷第11、12頁),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5之人(即被告)為「阿俊」,編號6之人(即A05)為被告之配偶,此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參(他6825卷二第124至126頁)。

(四)參諸證人A03歷次均明確證稱:其因旗下沒有小姐,故均是以電話與綽號「阿俊」之人調度應召女子,每次性交易抽取500至700元不等之報酬,且於案發時指認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確認在庭之被告即為其所稱之「阿俊」,其不僅曾見過被告本人,亦能以聲音辨識其人。又證人A03指明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上記載之「阿俊雞」及所對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所持用,並能具體解釋「阿俊雞」所傳送之訊息「秀秀、橘子、寶兒」、「戴、配」等暗語所代表之意義。審酌上開證述與證人傅薏芹前開證述高度吻合,且其等與被告無宿願仇隙,衡情當無甘冒觸犯偽證罪之風險,集體設詞誣陷被告之理,上開證詞堪信為真實。

(五)觀諸證人A02除於案發時明確指認被告及其配偶A05,更具體證述被告居住在美麗歐洲社區,與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居所為「中壢區中園路26號5樓之11」一致(見偵緝2932卷第11頁,另經本院職權查詢Google地圖查詢結果,該地址確為美麗歐洲社區無訛,見本院卷第47頁),益徵證人A03、傅薏芹所指認之「阿俊」確係被告無訛。復參酌前開扣案之A03手機翻拍照片中亦載有「阿俊雞」之聯絡電話與小姐花名等情,足徵被告確有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從事調度旗下應召女子與A03、傅薏芹等人之事實。

(六)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基於規避警方查緝之考量,應召站之成員間於對外聯繫時隱匿真實姓名而互以綽號相稱,本屬常態,被告縱使於交往聯繫時不知證人A03、傅薏芹之本名,亦無從以此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被告前開辯稱,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七)至檢察官聲請傳喚傅薏芹、檢察官、辯護人均聲請傳喚A02到庭作證,惟傅薏芹已於109年7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頁),已無調查可能,A02則經本院二度傳喚均未到庭,且本院認前揭事實已臻明確,應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至其前開辯解,均無足採,本案被告犯行已經證明,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已足,屬「意圖犯」,僅需有此不法營利之意圖存在,不以意圖實現(實際得利)為必要,亦為「形式犯」,僅需客觀上著手於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之行為即構成犯罪,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果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即一有此等行為,犯罪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發生,性質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95年度台上字第5439號、91年度台上字第353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調度應召女子為不特定男客提供性交服務之行為,即屬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稱之媒介行為。且被告與證人A03依前開比例朋分性交易所得之對價,益徵被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自明。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三)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與A03、傅薏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媒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之各次性交易,並無時空重疊,且被告能否媒介不特定男客與各該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係取決於各個男客之意願,甚屬隨機,且非固定,難謂被告於圖利媒介性交之始,主觀上即已預見各該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具體次數;況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其本質上亦不必然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是被告所犯7次圖利媒介性交犯行,在時間及地點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而屬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職業賺取金錢,而係透過前開分工方式,藉以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將女性身體當作交易籌碼,並藉此牟利,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亦且將人身體物化,扭曲社會之價值觀,考量其等媒介之期間,對於社會善良風氣已造成一定之危害,所為實無足取,且始終否認犯行,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前有多次妨害風化等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諸被告本案所犯數罪反映之各罪關聯性、所侵害法益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沒收:

(一)於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二)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其與A03、傅薏芹聯絡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媒介性交易犯行所用,並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足佐,且無從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證人A03證稱:每次性交易1小時約3000元,我是回帳給被告,例如我向他調1位小姐,我都從中抽500至700元,其餘回帳給他等語,我與「阿俊雞」之對話紀錄中,被告所稱:「即日起調工回25」是指3000元的交易費用中,被告要抽2500元,而我只能抽500元之意(見偵15083卷第49、50頁),堪認被告於本案可獲取之報酬為各次2500元,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萬7500元(計算式:2500元×7=1萬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韋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應召人員 監聽譯文 主文 1 102年12月22日 貝多芬汽車旅館117號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寶兒」之女子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2日22時21分36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A03)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有人嗎? A:有。 B:嗯…誰啊? A:「寶兒」。 B:「寶兒」…她會裝台嗎? A:嗯…不太會耶。 B:啊那個…「秀秀」勒。 A:在做事了。 B:是喔,好啦沒關係啦給她去啦,「寶兒」不是臉…大大的。 A:嗯…還好啦。 B:那個…「貝多芬」拉,交流道那個「貝多芬」。 A:嗯。 B:117,叫XX收45。 A:好。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2年12月22日 馬卡隆汽車旅館206號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乖乖」之女子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2日0時33分6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喂,那個…「馬卡龍」206。 A:要稍等喔。 B:要稍等,等多久。 A:大概20分鐘。 B:喔…好,那個款項我有空一起拿(閒聊)。 A:妳說206收。 B:收35,可以快一點嗎。 A:盡快。 B:然後叫那個…「乖乖」。 A:206收35叫「乖乖」。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2年12月24日 奇美汽車旅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冷氣」之女子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15時12分40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喂。 A:嘿。 B:你去那個…現在有人嗎? A:有啊。 B:現在有人…去「奇美」。 A:嘿。 B:「302」。 A:嘿。 B:然後「收35」,叫「冷氣」。 A:叫什麼。 B:「冷氣」。 A:「冷氣」。 B:對,氣不是那個氣,那別人取的名字。 A:「302,35」唷。 B:嗯。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15時44分12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A03)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背景音:剛進了) B:302的進了嗎? A:(好好好,OK,掰掰)喂。 B:喂,302的有進了嗎? A:有有,進了,剛報進。 B:阿那個…303的再來一個。 A:「奇美303」唷。 B:對對。 A:阿…。 B:收多少?陰氣阿「35」,「冷氣」。 A:「冷氣」,「303冷氣35」,好,OK。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15時46分47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喂。 A:嘿。 B:你說「302」進了對不對。 A:對阿。 B:誒,阿那個「303」呢? A:「303」現在過去了阿。 B:喔,那多久會到? A:從…長江加油站那裡過去,應該10幾分鐘吧。 B:喔好,盡快唷,好掰。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2年12月24日 摩斯汽車旅館620號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琪」之女子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14時59分45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喂,那個「摩斯620」。 A:「620」。 B:叫「安琪」。 A:「620安琪」,收。 B:然後我跟你說「收35」,我們家的在裡面所以你人到的時候我們會先走,你大概多久會到。 A:大概15分鐘左右。 B:好大概15分鐘左右齁,OK。 A:「620 35安琪」嘛吼。 B:對對對。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2年12月24日 奇美汽車旅館703號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秀」之女子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20時33分13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嗯,喂,你家現在有誰。 A:現在…在建功勒。 B:誰在建功? A:那個…那個「寶兒」在建功。 B:喔好,那等一下給她去那個…你…啊後來就沒有人喔。 A:「秀」可能沒這麼快,人家進了幫你調,調哪邊? B:喔, 那個「703」,收「40」。 A:蛤?哪邊「703」? B:「奇美」。 A:「奇美703」,「40」。 B:對,冷氣的朋友。 A:冷氣的朋友…。 B:對啊(閒聊)。 A:「703」,「40」,冷氣的朋友。 B:對對對,掰掰。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20時43分55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到了嗎?703那個。 A:過…過去了。 B:過去路上了唷,那多久會到? A:10幾分鐘吧。 B:喔,那盡快,啊那個「秀秀」好了的時候給她去中原路那個住家。 A:喔,妳說那個…妳說那個。 B:大江那邊。 A:好好好。 B:嗯嗯嗯,好掰掰。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21時3分34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雙雙聯」哪一位,喂。 A:他說他不要啦。 B:他不要了是不是。 A:欸…那個中原路那個「秀」沒那麼快,「寶兒」去可以嗎? B:沒關係,沒關係,不行。 A:喔,他要等是不是。 B:對對對,妳就慢慢來沒關係。 A:喔喔喔,好。 B:他不要就說沒關係。 A:喔喔喔,好。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21時40分45秒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B:喂。 A:「秀」現在要過去囉。 B:好我跟他講,掰掰。 通話時間:102年12月24日21時51分19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傅薏芹)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B:喂。 A:到了,收多少? B:到了,35啊,收35。 A:好,好。 B:好,掰。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3年1月7 日 摩斯汽車旅館610號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女子1名 通話時間:103年1月7日0時1分10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A03)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喂。 B:那個…「摩斯」610啦。 A:你老婆又說601,你說610,是同一組嗎? B:對啊同…610啦。 A:喔,她剛剛跟我說601欸。 B:好先過去先過去。 A:35是不是。 B:對對對。 A:喔好。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3年1月8 日 奇美汽車旅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女子2名 通話時間:103年1月8日15時0分9秒 通話對象:0000000000號(A)←0000000000號(B:A03)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B:有沒有人? A:有。 B:現在喔,先過去「奇美」,他在停車場等了。 A:「奇美」喔,好。 B:6230,收70,2360。 A:車牌0000。 B:收70。 A:收70。 B:(背景音:叫什麼名字,叫自己的名字就好)。 A:237欸…2370收70。 B:2360吧。 A:喔2360收70,一個然後收7千是不是。 B:2個雙打的。 A:喔,2360收70兩個好OK,你說「奇美」嘛吼。 B:停車場。 A:「奇美」停車場,2360…好OK。 B:你車子停在旁邊,讓「妹子」自己走進去停車場就好了。 A:喔好。 A07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