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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4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陳瑞翔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

9 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陳瑞翔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等紀錄,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