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震洋(原名陳震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震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震洋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除犯罪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且詐欺集團一旦持有他人帳戶資料,常利用人頭帳戶洗錢,在帳戶所有人掛失前,可任意透過該帳戶進出來源可疑資金,如若貿然將帳戶使用權交付不詳真實姓名之人,極可能幫助詐欺集團取得不法所得。詎被告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縱他人以其所交付之帳戶實施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等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某時許,將其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Huang Hao」之人。嗣「Huang Hao」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臉書暱稱「Huang An Wei」於「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社團中,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資訊,待告訴人宋奕嶔主動聯繫後向其佯稱:須先完成匯款,即可給予演唱會門票之兌票序號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2月15日1時5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本案帳戶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提出與「Huang Hao」間對話紀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提供資料、臉書調閱查詢資料、網銀國際提供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警詢時之指訴等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我是先幫客人使用電信公司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我先拿到現金,等我手頭鬆一點之後再把錢還給電信公司,當時我跟對方收4,250元現金,然後幫對方儲值5,000元遊戲點數,但是對方多匯了6,000元到本案帳戶,匯款備註標示演唱會門票,我覺得很奇怪,但是因為對方沒有留帳戶給我,我就想說隔天再說,結果隔天本案帳戶就變成警示帳戶了;只有提供本案帳戶號碼,沒有交付網路銀行密碼或提款卡密碼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某時許,將本案帳戶之帳號,交付與「Huang Hao」;告訴人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社團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資訊,而陷於錯誤後於113年12月15日1時5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本案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所是認(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3745號【下稱偵卷】第17至23頁、第143至146頁;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6號卷【下稱訴卷】第41至46頁、第189至195頁),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宋奕嶔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9至61頁),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1.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第35至45頁;訴卷第47至123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紀錄擷圖(見偵卷第67至68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3日台新作總服字第1150002703號函暨所附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1至56頁;訴卷第27至35頁)。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我去「各大電信小額代繳」社團看到「Huang Hao」發文收電信小額,我在台灣大哥大有電信小額額度,我要用這個額度換現金;所以我給對方匯款帳號,我沒有交付網路銀行密碼及提款卡密碼等語(見訴卷第42頁),核與被告提出附表編號1所示與「Huang Hao」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相符,足知被告與「Huang Hao」對話之內容均係與被告欲販賣其所持有之電信小額消費額度有關,再觀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號碼係為收取販賣電信小額消費額度之用,遍覽被告提供其與「Huang Hao」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訴卷第47至123頁),被告僅有提供本案帳戶號碼,未見被告有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密碼,被告前開辯稱,尚非無憑。再者,可實質控制本案帳戶之密碼是否已由被告交付他人,卷內附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佐,交付銀行帳戶號碼供他人匯款,本即為常態之商業交易,與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無違,公訴意旨徒以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號碼予「Huang Hao」使用,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容任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之間接故意,應有誤會。
(三)公訴意旨以被告辯稱因為缺錢才依「Huang Hao」指示從事遊戲儲值,事後才要還電信公司錢之經營模式,顯然與常情有違亦欠缺合理性等語,惟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如果有人急著用錢,可以透過這種方法用比較低的價格幫對方儲值來收取對方現金等語(見偵卷第145頁),而被告於113年12月14日19時45分至20時13分使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電信小額消費共計5,000元,而該筆消費之銷帳日為114年2月8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20日台信數媒字第1150002199號函及所附交易資料在卷可考(見訴卷第169至171頁),被告於電信消費後,可於將近3個月後方償還消費款項,享有延後清償之期限利益,被告辯稱缺現金,而可以打折之方式販賣其所有之電信費用額度之經營模式,類似執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收到的未到期之票據,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先向銀行貼付利息,銀行以票面餘額扣除貼現利息後的票款付給收款人,匯票到期時,銀行憑票向票據債務人收取現款之「票據貼現」模式,並非不可存在之商業模式,況「各大電信小額 代繳」社團內,臉書暱稱「謝易晉」亦有刊登「2026/03/19 收電信小額七折收 台中逢甲可以面交 一律先儲值後匯款,儲值成功立即轉帳。(後略)」之內容,有被告提出之臉書「各大電信小額 代繳」貼文內容在卷可考(見訴卷第131頁),被告前開辯稱,尚非無稽,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經營模式與常情有違亦不具合理性,進而認為被告主觀上提供本案帳戶之目的就是要換取金錢,尚不足採。
(四)公訴意旨再以被告於收到6,000元時,對「Huang Hao」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生疑,卻未為任何防果措施,認定被告在意者係能不能使用本案帳戶獲取金錢等語,惟自被告與「Huan
g Hao」如附表編號一之對話紀錄截圖以觀,被告於發現多收到6,000元當下即留言「大哥 你怎麼多匯給我」、「我是誠信的 不會多收」、「你帳戶給我吧 我會退回給你」、「兄弟 別了 多的錢退回吧」、「帳號給我」等內容(見訴卷第95頁),倘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係為單純為獲取金錢,大可不必於發現對方多匯款後積極向對方索要帳戶以將多餘款項匯還,足見被告使用本案帳戶做為與「Huang Hao」間交易電信小額消費甚明,況依卷附證據資料,被告僅有交付本案帳戶號碼,未見被告有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密碼之行為,本案帳戶若實質上仍由被告所掌控,被告斷無採取包括起訴書所列親自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詢問該筆交易名義是否為新興詐騙手法,抑或赴往警察局報案以防止本案台新帳戶遭受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工具等任何防果措施之必要,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亦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令本院對被告產生其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並檢察官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表編號 對話時間/出處 「Huang Hao」 劉震洋 1 113年12月14日19時07分(見訴卷第47至49頁) 你好 還有電信小額嗎 我是收的 還有收嗎 我這還有額度可賣 有的 好的 你是幾折收 我沒要收太多 你是剩多少 你要收多少 要上去算才知道 不會超過1萬 我這還有6000左右 差不多 沒有差多少 (傳送OK貼圖) 怎麼交易~ 現在收嗎 現在可以 2 113年12月14日某時至同年月15日某時(見訴卷第83頁至91頁) 好了 我上去看看 2000+1000+1000+500禮包 加前面的500 有嗎 再麻煩匯款唄 玉山銀行808 0000000000000 稍等我五分鐘 好 今天一共儲值了5000$台幣 人呢 (傳送讚符號) 不是吧大哥 (傳送讚符號) 再不匯款我要報警 (撥打語音電話,對方未接) 哈囉 人呢 (撥打語音電話,對方未接) (傳送讚符號) 再不匯款 明天去報案 (撥打語音電話,對方未接) 哈囉 0000000000000,808 是要匯了沒 去報 不然換我 你帳戶去檢查一下 有沒有打錯還是警示 帳戶有誤 正常 轉不進去 你發截圖我看 不可能轉不進 我再轉 等等 (傳送交易失敗網路銀行截圖) 系統維護 我給你別的 台新銀行812 00000000000000 (傳送玉山網路銀行系統維護畫面) 玉山銀行系統維護 3 113年12月15日某時至某時(見訴卷第91至109頁,卷內對話紀錄擷圖未顯示日期及時間) 系統維護 我給你別的 台新銀行 812 00000000000000 (傳送玉山銀行網路銀行維護畫面) 玉山銀行系統維護 你還有額度嗎 (傳送轉帳交易成功畫面) 大哥 你怎麼多匯給我 多的可以買 我廚5000*0.85 應該是4250 我記得不是6000 對了 第一個500 我是很誠信的 不會多收 靠北阿 (比讚符號) 我剛剛以為我銀行壞掉 (比讚符號) (傳送電信小額消費成功訊息紀錄) 只廚5000 紀錄都在 不然你帳戶給我 我退你 等等 好亂 我先把我的明細都拿出來 (傳送轉帳6000元交易成功明細) (傳送轉帳6000元交易成功明細) 幸好我就這兩個帳戶有錢 什麼意思 我同時兩家一直按 中信和台新 對 (傳送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你多匯一筆相同6000.. 這樣 我溢多少 你帳戶給我吧 我退回給你 我找我沒轉帳功能的吧 我今天太衝動了 什麼意思 而且你怎麼現在才匯款 前面消失這麼久 我剛剛跟女友吵架 鬧分手 你是不是 ...傻眼 那至少講一下 我以為被詐騙 (中略) 結果那時你回她 沒回我 我們當下就認定是被詐騙了 兄弟 別了 多的錢退回吧 帳號給我 只是我的折好 可好 (傳送讚符號) 啥 我這邊有一隻 我把尾數賣掉吧!!! 不然也是去超商買 兄弟 我沒額度阿 錢退回給您吧 (傳送讚符號) 今天一共是儲值了5000$500*0.85=4250 你剛才匯了00000-0000=7750要退你7750 欸 你先別消失阿 帳號給我 我也要睡了 趕快轉回退你 7750 多轉這麼多 對阿 你不是匯了兩筆6000....共一萬二 大哥 你搞矇我了 (傳送兩個哭臉符號) 7750退回給你吧 帳號先發給我吧 我都快要睡著了 哥 你先休息 我又吵起來的 知道你不會跑就好了 你先忙,和氣生財,忙完帳戶記得傳給我,明中午睡醒看到你留的帳戶會退回給你7750 好 好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