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籌億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律師
張百欣律師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03號、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籌億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15年7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