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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5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柿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6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柿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柿銪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惟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其包裝物及容器均與毒品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本案查獲毒品之一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其餘扣案物品,尚無積極事證足認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 總淨重:47.79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純度:68% 純質淨重:32.49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A460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1日A4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93號被 告 陳柿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柿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力」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並自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陳柿銪於113年7月18日23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健行科技大學」內為警查獲,並經附帶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柿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A460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1日A4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毒品,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請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盧奕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群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 總淨重:47.79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純度:68% 純質淨重:32.49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A460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1日A4603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