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騏竹選任辯護人 周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15年度訴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騏竹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何騏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何騏竹所涉犯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本案共犯即被告之配偶石燕如並未在押,可預期被告何騏竹日後恐有逃匿、規避審判程序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故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提訊被告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無證據調查之聲請,原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必要性已顯著降低。復經權衡被告於本案涉案情節、出入境紀錄、本案審理進度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等情,衡以比例原則,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處分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心理拘束力,得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