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NAS HUZAIN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NAS HUZAIN自民國11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ANAS HUZAIN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依卷內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逃逸外籍勞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案發後企圖自殺,亦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被告自承因工作合約結束,而犯本案犯行,審酌被告之壓力來源並未減少,應認亦有反覆實施放火犯罪之虞,而有上開羈押原因,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先予敘明。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8月10日訊問被告後,被告未為任何表示,辯護人則稱請本院依法審酌。本院考量被告仍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述逃亡、滅證及反覆實施犯罪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處分,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又本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應自11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