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TRUONG(中文姓名:阮文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RUONG自民國115年8月2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NGUYEN VAN TRUONG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21條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羈押原因並具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嗣本案於115年7月28日辯論終結,而被告因另案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572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8月26日起裁定接押被告,有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佐,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其自115年8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