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A VAN THO(中文姓名:何文壽)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 VAN THO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本裁定送達HA VAN THO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HA VAN THO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訊問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之事證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案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分工縝密,由被告轉交包裹擔任取簿手之工作,又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被告在台雖有固定之住居所,然考量被告在國外有生活之資歷與能力,與我國情感社會聯繫甚少,本案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刑責非輕,趨吉避凶、逃避罪責為人之常情,綜合前開情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考量本案共犯「Duong Hong

Phong」始終尚未到案,共犯之間仍可能討論互相關心案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詐欺犯罪對於國民財產安全危害甚鉅,權衡比例原則,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理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於115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開庭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變動,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15年8月25日宣判,本案尚未確定,仍有上訴或後續執行之可能,為保全被告以進行後續審判(上訴)或執行,經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之嚴重性、國家司法權對於犯罪之追訴處罰等重大公共利益後,認無從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事,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於115年8月25日宣判,故無繼續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