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宇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宇翔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宇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詐欺等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1年(2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5年9月1日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入監執行時起,其人身自由將受拘束相當時間,在本案應無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