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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3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TUAN(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UAN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NGUYEN VAN TUAN(中文名:阮文俊)因妨害自由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及罪名,惟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且依其居留資料已逾居留期限,復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5年5月8日起予以羈押。

㈡本案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

,已於115年7月13日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12日宣判。被告則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後,其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及罪名,並有卷附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對於延長羈押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卷第51頁),而本院考量被告經通緝始到案,且為逾期居留之外籍人士,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尚存,仍有羈押之原因,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情,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均不足以替代羈押,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5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