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崇育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3576、14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傅崇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某時許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FlyFly」、「FLLPAY」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966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約定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受詐之人遭詐欺之贓款,並轉交集團內成員回收。嗣被告、「FlyFly」、「FLLPAY」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財、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分別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再於不詳時地轉交上開無卡提款序號與「FlyFly」、「FLLPAY」,復由被告依「FlyFly」、「FLLPAY」之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使用「FlyFly」、「FLLPAY」提供之上開無卡提款序號,以無卡提款之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被告再依「FlyFly」、「FLLPAY」之指示,至渠等指定之某地點,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取得每日1000元之報酬,以此方式回水交付前揭贓款,並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與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36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15年7月3日向本院追加起訴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2日桃檢春量115偵13576、14459字第1159092258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惟上開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36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115年3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3日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判決書正本在卷足佐。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於本院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追加起訴書附表:(以下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財物時間、金額及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 1 謝玉芬 (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3日晚間11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dmi.iv」向被害人謝玉芬佯稱:使用其提供之7-11交貨便連結貨到付款,再透過上述連結自動安排LINE暱稱「羅專員」之假銀行專員與被害人謝玉芬聯繫,稱需進行實名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無卡提領之提款序號。 114年11月3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元、提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楊梅高榮郵局 114年11月3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元、以ATM無卡提領。 114年11月3日晚間11時47分許、1萬元、提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 。 114年11月3日晚間11時47分許、1萬元、以ATM無卡提領。 2 李婉慧 (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晚間7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fofo870506」向告訴人李婉慧佯稱:使用其提供之7-11交貨便連結付款,再透過上述連結自動安排LINE暱稱「林俊浩」之假銀行專員與告訴人李婉慧聯繫,稱需進行實名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無卡提領之提款序號。 114年11月17日晚間8時32分許、2萬元、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 。 114年11月17日晚間8時32分許、2萬元、以ATM無卡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