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聖燁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具 保 人 陳慧鍹上列具保人就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慧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聖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陳慧鍹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復經本院囑警拘提未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考,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