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3號115年度訴字第6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渙陞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苡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4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3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羈押於看守所,而由母親打理家中大小事,然家中經濟僅依靠其,希望可以讓其交保,在服刑前安排好家中一切,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起予以羈押。又本案已於115年4月9日辯論終結,並由本院於115年4月15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且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而被告業於115年4月20日具保在外,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