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M NGOC THE ANH(中文姓名:范玉世英)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AM NGOC THE ANH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PHAM NGOC THE ANH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件共犯尚在追查,仍有勾串共犯之可能,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基於比例原則之衡量,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5月8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基於比例原則之衡量,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考量被告坦承犯罪,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宣判,當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即日起解除禁止被告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