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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良靜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良靜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良靜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一般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本案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5年5月7日宣判,被告雖仍有前開羈押原因,惟考量上情,並審酌被告供稱其與母親、妹妹及小孩同住、沒錢可交保等語,認依目前訴訟進度及本案情節,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