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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0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泰佑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被 告 詹承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59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15年度偵字第1023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34犯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附表五、六所示物品均沒收。

二、A35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六編號1至6所示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34(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阿國」)、A35(Telegram暱稱「阿仁」、「壞壞」)、A36(Telegram暱稱「宇智波佐助」,由本院另行審結)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2日、114年10月底、114年11月間,加入由少年鄧○鈞(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另由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Telegram暱稱「阿標」)、王立雅(另由檢警偵辦中,Telegram暱稱「西瓜皮」)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喜爺」、「阿慶」、「新誠國際-胖老爹No.1」、「玖壹♥」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團),由A34擔任車手、收水手、收簿手等角色,報酬為提領金額或車手提領金額之1.5%;A35擔任收簿手之角色,報酬為車手提領金額之1.5%。

二、A34與本案詐團不詳成員(下稱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不詳成員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後,A34旋依暱稱「牛奶」之指示,持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A34提領後,隨即將款項交由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A34、A36、少年鄧○鈞及本案詐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另附表三編號2所示匯款金額,再經不詳成員轉匯至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帳戶後,A34旋依「喜爺」、「新誠國際-胖老爹No.1」之指示,將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少年鄧○鈞,少年鄧○鈞再將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A36,並指示A36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持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A36提領後,隨即將款項交由少年鄧○鈞,再由少年鄧○鈞將款項交予A34,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A34、A35與本案詐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與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四所示之人,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方式,將附表四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不詳成員。復由不詳成員於114年11月7日16時前某時,在桃園地區某不詳飯店內,將上開提款卡、筆記型電腦1台及讀卡機2組交予A34,由A34、A35前往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幸運草時尚旅店308號房內測試上開提款卡。

嗣警方於114年11月7日16時許,前往上址飯店執行臨檢勤務時,經A34、A35同意,當場扣得附表五、六所示物品。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A34、A35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241頁、26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等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字52659卷三第119頁反面、189頁反面,本院卷第240頁、254頁、260頁、273頁),並有附表一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

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所犯附表各犯行,其中附表四編號16係時間最早之首次犯行(即114年10月14日14時許),應僅就該次犯行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先予敘明。

㈡被告等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第4

7條業已修正,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㈢被告A34部分:

⒈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A34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各行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應以被害人數計其罪數,是被告A34如附表二、三所示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3罪。

⒉就附表四編號16所為,係犯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等罪;附表四編號1-15、17-27,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等罪。被告A34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罪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應以被害人數計其罪數,是被告A34如附表四所示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27罪。

㈣被告A35部分:

就附表四編號16所為,係犯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等罪;附表四編號1-15、17-27,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等罪。被告A35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罪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應以被害人數計其罪數,是被告A35如附表四所示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27罪。

㈤被告等就本案犯行與少年鄧○鈞、王立雅及「喜爺」、「阿慶

」、「新誠國際-胖老爹No.1」、「玖壹♥」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等本案固與少年鄧○鈞共同犯罪,惟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者之年齡為必要,但至少仍須存有不確定故意,亦即預見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之人為兒童或少年,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足當之。經查,少年鄧○鈞,為99年3月間生(少連偵字57卷第255頁),其參與本案犯行時,雖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等於前開行為時已成年(偵字52659卷一第51頁、81頁)。惟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知悉或預見少年鄧○鈞於本案行為時,為未成年人,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㈦刑之減輕部分:

⒈組織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部分: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於偵審中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原應依組織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然因本案附表四編號16部分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就其具備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⒉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部分: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⑴被告A3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案獲得3,000元報酬(本

院卷第240頁),並於115年6月17日自動繳交,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佐(本院卷第279頁),爰依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A3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案獲得3萬5,000元報酬(

本院卷第260-261頁),然迄今未自動繳交,不合於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依法不得減輕其刑。

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部分: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均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3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案獲得3,000元報酬(本院卷第240頁),並於115年6月17日自動繳交,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佐(本院卷第279頁),雖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惟各該犯行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其自白之情形,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附此敘明。至於被告A35部分,因未繳交犯罪所得,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適用。

㈧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行為時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被告A34竟加入本案詐團擔任車手(附表二)、收水手(附表三)、收簿手(附表四),被告A35則加入本案詐團擔任收簿手,其等雖非本案詐團之核心角色,惟其等分工仍屬不可或缺之一環,其等與本案詐團成員共同利用告訴人、被害人一時不察、陷於錯誤,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其等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更製造金流斷點,影響社會交易秩序,徒增檢警機關追查上游成員真實身分,遑論侵蝕人際間之信賴關係;慮及被告等自始坦承犯行,被告A34與告訴人A03、A06、A10、A1

1、A14、A15、A18、A21、A22、A29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本院卷第231-233頁),雖未與全部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和)解,抑或賠償其等損失,惟違法性、有責性仍有所降低;被告A35因未能與全部或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和)解,抑或賠償其等損失,其違法性、有擇性難認有所降低;兼衡被告等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致損害、告訴人與檢察官就本案量刑意見(本院卷第243頁、256頁、264頁、274頁)等情節,暨被告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29-137頁、256頁、27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定執行刑之說明:

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

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本院審酌:

⑴被告A34就附表三所示犯行方式、態樣相同、時間、空間密接

(均為收水,時間為114年11月7日、8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著,宜予相當之恤減;就附表四所示犯行方式、態樣相同、時間、空間尚屬相近(均為收簿手,時間為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12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著,宜予相當之恤減;而附表二所式犯行方式(車手,時間為114年11月2日)與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犯罪方式稍有不同,與附表三、附表四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中等,宜稍微恤減。考量被告A34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被告A34犯如附表二、三、四各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社會復歸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與恤刑政策等意旨,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爰就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⑵被告A35就附表四所示犯行方式、態樣相同、時間、空間尚屬

相近(均為收簿手,時間為114年10月底日至同年11月12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著,宜予相當之恤減,考量被告A35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被告A35犯如附表四各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社會復歸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與恤刑政策等意旨,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爰就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㈩關於被告A34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按刑法第74條第1項序文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查被告A34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執行刑已逾2年,不符宣告緩刑要件(數罪併罰案件,須各罪之宣告刑及「執行刑」均未超過有期徒刑2年,始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參照),被告A34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應難認為有理由。

三、沒收:㈠關於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A34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本案獲得3,000元報酬(本院

卷第240頁),並於115年6月17日自動繳交,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佐(本院卷第27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⒉被告A3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案獲得3萬5,000元報酬(

本院卷第260-26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如附表五所示提款卡,係被告等以詐術取得財物,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關於洗錢財物:

⒈按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予義務沒收之經查獲之洗錢財物,亦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參照)。

⒉扣案附表六編號7-8所示現金為被告A34犯附表三洗錢標的之

財物,業據被告A34供承在卷(本院卷第57頁),爰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⒊被告A34犯洗錢行為標的之其餘財物並未查獲扣案,卷內亦無

積極事證證明被告A34對洗錢行為金額具有管理、處分之權限,倘就該洗錢之財物對被告A34為全部宣告沒收並追徵,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危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6所示物品,均為被告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本院卷第57頁、第253頁、第272頁),爰依詐危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海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A34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字10231卷第2-7頁,少連偵字57卷第9-11頁、13-15頁、17-33頁反面、329-331頁,偵字52659卷一第29-31頁、33-49頁反面,偵字52659卷三第5-9頁反面、141-143頁反面、189-191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61-63頁、65-81頁反面,少連偵字41卷三第43-45頁,本院卷第55-60頁、239-242頁、243-256頁 2 被告A35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少連偵字57卷第217-219頁、221-235頁反面、237-239頁、241-245頁反面,偵字52659卷一第57-59頁、61-75頁反面、77-79頁,偵字52659卷三第13-17頁、71-77頁反面、117-121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23-25頁、27-41頁反面、43-45頁、47-51頁反面,本院卷第259-262頁、263-275頁 3 被告A36於警詢時之供述 少連偵字57卷第41-47頁 4 告訴人A03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字10231卷第12-14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5 告訴人A33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57卷第173-175頁反面 6 告訴人A32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57卷第185頁反面-187頁反面 7 告訴人李靜怡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7-9頁 8 告訴人張莉娟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45頁反面-49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281頁反面-285頁 9 告訴人A10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81-85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317-321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10 告訴人A14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121-123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395-397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11 告訴人A17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153頁反面-155頁,少連偵字41卷二第39頁反面-41頁 12 告訴人A18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63-65頁反面、67頁正反面,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13 告訴人A19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207頁正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105頁正反面 14 告訴人A23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231頁正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217頁正反面 15 告訴人A24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265頁正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251頁正反面 16 告訴人A26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297-299頁,少連偵字41卷二第293-295頁 17 告訴人A31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313頁反面-315頁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365頁反面-367頁反面 18 告訴人王志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二第335-341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207-213頁 19 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171頁正反面 20 告訴人A06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17頁反面-219頁反面、231-233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21 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37頁反面-239頁 22 告訴人程○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53-255頁反面 23 告訴人時○岑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361-363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24 告訴人A13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一第377頁反面-379頁反面 25 告訴人A15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5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26 告訴人A16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23頁反面-25頁反面 27 告訴人A20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29-131頁 28 告訴人A21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55-159頁,183-187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29 告訴人A22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91-193頁,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30 告訴人A25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283-285頁 31 告訴人A27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09頁-321頁 32 告訴人A28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25-327頁反面 33 告訴人A29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45頁反面-347頁反面,本院卷第243頁、264頁 34 告訴人A30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55-357頁 35 證人劉銘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57卷第57-61頁 36 證人許水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57卷第77-79頁反面 37 證人鄧○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少連偵字57卷第255-261頁反面、263-273頁,偵字52659卷一第151-165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89-103頁 38 證人吳○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字52659卷一第177-189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109-121頁 39 告訴人A03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10231卷第16-39頁 40 告訴人A33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57卷第169-171頁反面、177-181頁反面 41 告訴人A32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57卷第183-185頁、189-195頁、197-201頁反面 42 告訴人李靜怡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3-5頁反面、9頁反面、11頁反面-13頁、13頁反面-25頁、27-43頁反面 43 告訴人張莉娟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45頁、49頁反面-51頁、51頁反面-55頁、55頁反面-57頁、57頁反面-73頁反面,少連偵字41卷一第281頁、285頁反面-287頁、287頁反面-291頁、291頁反面-293頁、293頁反面-309頁反面 44 告訴人A10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75-79頁、87-95頁、97-105頁、107-115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311-315頁、323-331頁、345-353頁 45 告訴人A14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117-119頁反面、125-143頁反面、145-147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391-393頁正反面、399-417頁反面、419-421頁 46 告訴人A17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149-153頁、155頁反面-165頁反面、169-201頁,少連偵字41卷二第35-39頁、41頁反面-51頁 47 告訴人A18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203頁正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55-61頁、71-101頁 48 告訴人A19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205頁、209-213頁、215-227,少連偵字41卷二第103頁、107-111頁、113-125頁 49 告訴人A23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229頁、233-235頁、237-257頁,少連偵字41卷二第215頁、219-221頁、223-243頁 50 告訴人A24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259-263頁、267頁正反面、269-291頁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245-249頁、253頁正反面、255-277頁反面 51 告訴人A26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293-295頁反面、299頁反面-301頁反面、303頁反面-309頁,少連偵字41卷二第289-291頁反面,295頁反面-297頁反面、299頁反面-305頁 52 告訴人A31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311-313頁反面、317頁正反面、319-323頁反面,少連偵字41卷二第363-365頁、369頁正反面、371-375頁反面 53 告訴人王志宏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字52659卷二第327-333頁反面、343-345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199-205頁反面、215頁正反面 54 告訴人A04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169頁正反面、173頁反面-175頁反面、177-197頁反面 55 告訴人A06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17頁、221頁反面-229頁 56 告訴人A07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35-237頁、239頁反面-241頁、241頁反面-249頁 57 告訴人A08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251頁、257-259頁、263-277頁、279頁正反面 58 告訴人時○岑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355-359頁、365頁反面、367-373頁 59 告訴人A13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一第375-377頁、381頁反面、383-389頁 60 告訴人A15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7頁、9頁、11-15頁、19頁 61 告訴人A16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21-23頁、27頁反面、29-33頁 62 告訴人A20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27頁、133-139頁反面、141-149頁 63 告訴人A21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51-153頁、161頁反面、163-179頁、181頁 64 告訴人A22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189頁、197-199頁、201頁、203頁反面、205-213頁 65 告訴人A25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279-281頁反面、285頁反面-287頁反面 66 告訴人A27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07-309頁 67 告訴人A28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23頁正反面、324-331頁、331頁反面-343頁 68 告訴人A29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45頁、349頁正反面 69 告訴人A30之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少連偵字41卷二第351-353頁反面、357頁反面-361頁 70 起訴書附表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偵字10231卷第45-51頁 71 車牌號碼「ARE-261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字10231卷第11頁 72 起訴書附表二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少連偵字57卷第123-127頁 73 被告A34之手機內截圖照片 少連偵字57卷第129-159頁反面,偵字52659卷一第201-375頁,偵字52659卷三第79-113頁 74 群組暱稱「嘟嘟嘟」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字52659卷一第139-145頁 75 查獲幸運草旅店308房現場照片 偵字52659卷一第147-149頁 76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紀錄 偵字10231卷第42-44頁 77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紀錄 少連偵字57卷第49頁、163-167頁反面 7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114年11月7日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少連偵字57卷第215頁、少連偵字57卷第289-299頁反面,偵字52659卷一第101-123頁,少連偵字41卷一第131-153頁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欄 1 A03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1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陳宛瑜」、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融客服-王專員」、「陳玉鳳」等帳戶聯繫A03,並向A03佯稱:欲販賣手工品與A03,惟A03帳號異常,需配合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導致A03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款項。 (1)114年11月2日 15時26分許 (2)114年11月2日 15時27分許 (1)4萬9,950元 (2)4萬9,94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日 15時54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平鎮新榮門市) 1,000元 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欄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轉匯帳戶 1 A32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7日9時52分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陳曉蕾」、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億睿」等帳戶聯繫A32,並向A32佯稱:欲免費贈與針織手燈吊飾與A32,惟A32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32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款項。 114年11月7日15時05分許 4萬9,99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無 (1)114年11月7日 15時22分許 (2)114年11月7日 15時23分許 (3)114年11月7日 15時24分許 (4)114年11月7日 15時2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SOGO中壢店-華南銀行)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1萬元 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14年11月7日15時10分許 1萬2,030元 無 無 無 2 A33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7日0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7gvwz小華」、通訊軟體LINE等帳戶聯繫A33,並向A33佯稱:欲免費贈與手鍊與A33,惟A33需配合指示操作相關程序等語,導致A33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款項。 114年11月7日14時2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7日15時2分許 3萬8,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14年11月7日14時32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11月7日14時49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11月7日14時50分許 1萬8,123元 114年11月8日11時38分許 4萬9,981元 114年11月8日11時39分許 4萬9,000元 114年11月8日11時41分許 5萬元 114年11月8日11時43分許 5萬元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寄送時間 (民國) 寄送方式 交付金融帳戶名稱與帳號 主文欄 1 A04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3日7時48分許前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俊森」之帳戶與A04聯繫,並向A04佯稱:欲與A04交往結婚為前提認識,另需開通金融帳戶等語,導致A04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12日10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 ⑴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 王志宏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1日17時46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nathaehv541」之帳戶與王志宏聯繫,並向王志宏佯稱:欲免費贈與手機與王志宏,但其帳戶遭凍結,請王志宏幫忙開通等語,導致王志宏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6日 8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3 A06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4日20時許前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ngfhdf855」、通訊軟體LINE等帳戶聯繫A06,並向A06佯稱:欲販售馬卡龍與A06,且依指示操作轉發點數即可免費領取活動商品等語,導致A06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20時許 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站 ⑴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4 A07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28日,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A07,並向A07佯稱:有人與A07同名名姓涉嫌刑案,要核對身分,及更新A07名下金融卡及身分證內容等語,導致A07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5日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⑶南投魚池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5 程○慈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15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聯繫程○慈,並向程○慈佯稱:欲販售演唱會應援棒與程○慈,惟程○慈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程○慈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5日 18時許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空軍一號-楊梅站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6 張莉娟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聯繫張莉娟,並向張莉娟佯稱:張莉娟抽中獎品,故要到超商付處理費等語,導致張莉娟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19時09分 以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7 A10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2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聯繫A10,並向A10佯稱:欲贈送加熱菸與A10,惟A10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0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13時許 在嘉義市○○路0000號之嘉義空軍一號明香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站 ⑴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8 時○岑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3日17時15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時○岑,並向時○岑佯稱:欲販賣小說與時○岑,惟時○岑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時○岑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17時42分 在新北市○○市○○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金裕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臺北市○○區○○街00號74號76號之統一超商大龍門市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9 A13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2日,以社群軟體Tik Tok聯繫A13,並向A13佯稱:欲贈送籃球與A13,惟A13需配合指示進行交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3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1時34分 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8號1樓之統一超商延龍門市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0 A14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4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聯繫A14,並向A14佯稱:欲販售雨傘與A14,惟A14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4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20時5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中壢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1 A15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2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A15,並向A15佯稱:A15中獎等語,導致A15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19時15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123之1號之統一超商大義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2 A16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聯繫A16,並向A16佯稱:欲販售手機與A16,惟A16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6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5日 18時31分許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站 ⑴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3 A17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17,並向A17佯稱:欲貸款與A17等語,導致A17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18時29分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家權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涼州門市 ⑴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4 A18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聯繫A18,並向A18佯稱:欲販售手工編織包與A18,惟A18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8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5日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空軍一號楊梅站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5 A19 (未提告)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3日,以社群軟體Tik Tok聯繫A19,並向A19佯稱:欲販賣籃球與A19,惟A19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19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19時10分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昌陽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6 A20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14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A20,並向A20佯稱:A20中獎等語,導致A20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0月4日 21時45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松坪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7 A21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4日,以社群軟體Twitter聯繫A21,並向A21佯稱:欲贈送手機與A21,惟A21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21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6日 1時10分許 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挖子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稻埕門市 ⑴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8 A22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26日18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通訊軟體LINE聯繫A22,並向A22佯稱:欲販售加熱菸彈與A22,惟A22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22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5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之百億貨運高雄站,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站 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19 A23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25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3,並向A23佯稱:欲協助A23申辦補助等語,導致A23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1日 21時 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后東門市,以超商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0 A24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A24,並向A24佯稱:欲販售鏈鋸人海報與A24,惟A24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24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05日22時11分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空軍一號楊梅站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1 A25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以社群影音軟體平臺YouTube、通訊軟體LINE聯繫A25,並向A25佯稱:欲協助A25申辦貸款等語,導致A25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以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2 A26 (未提告)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0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6,並向A26佯稱:欲向A26購買公仔吊飾,惟A26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26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05日10時25分 在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8巷口之新市添得銀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到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空軍一號楊梅麥當勞站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3 A27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2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7,並向A27佯稱:欲協助A27申辦貸款等語,導致A27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2日 以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4 A28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10時許,以社群軟體Tik T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8,並向A28佯稱:欲協助A28申辦貸款等語,導致A28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以交貨便寄送服務,寄送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5 A29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4日16時前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Threads、通訊軟體LINE聯繫A29,並向A29佯稱:欲販售和尚鳥與A29,惟A29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29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4日 16時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中南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中壢站 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6 A30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0月底,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A30,並向A30佯稱:A30有在高雄被人拿證件盜辦帳戶,要找警察幫A30處理等語,導致A30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3日 20時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一號三重總部,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中壢站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⑶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27 A31 本案詐團成員於114年11月6日12時41分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通訊軟體LINE聯繫A31,並向A31佯稱:欲販售商品與A31,惟A31需配合指示進行賣貨便實名認證程序等語,導致A31陷入錯誤,而依指示給付金融帳戶。 114年11月6日 20時30分 在臺南市○○區000○00號之空軍一號安定站,以空軍一號寄送服務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站 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A3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二、A35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附表五:編號 銀行帳號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下稱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下稱一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21 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兆豐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23 兆豐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4 兆豐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26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彰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27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8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9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0 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1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下稱玉山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 32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下稱土銀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34 土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5 土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6 南投魚池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7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台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38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9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台新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41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2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3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國泰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45 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6 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7 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8 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9 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富邦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51 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下稱中信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53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4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5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6 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7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元大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58 元大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9 元大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0 元大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合庫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 62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3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4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5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下稱華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67 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8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9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0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2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73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75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附表六: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 1支 持有人:A34 廠牌:ROG PHONE IMEI碼: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2 智慧型手機 1支 持有人:A34 廠牌:IPHONE 12 IMEI碼:000000000000000 門號:無 3 筆記型電腦 1台 持有人:A34 廠牌:APPLE 型號:MACBOOK AIR 密碼:0000 4 讀卡機 2組 持有人:A34 5 人頭身分證 3張 持有人:A34 6 智慧型手機 1支 持有人:A35 廠牌:IPHONE 13 IMEI碼: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7 現金 新臺幣10萬元 持有人:A34 8 現金 新臺幣9萬2,000元 持有人:A34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