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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哲威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李宗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論罪科刑㈧第二行「80萬元」,應更正為「8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翊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