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冠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771號、第57218號;115年度偵字第117號、第3125號、第11341號、第11342號、第11343號、第1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59犯如本院主文附表編號4、5、6、7、8、9、16、1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本院主文附表編號4、5、6、7、8、9、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3、4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PHAM MANH HUNG(中文姓名:范孟雄,越南籍)與A0000000000057(中文姓名:陸泰豐,馬來西亞籍)、A000000000058(中文姓名:韓志啟,馬來西亞籍)(前3人均已由本院另行審理終結)、A59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間之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貓」、「雞排哥」及LINE暱稱「Linh Ling」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小貓」、「雞排哥」等人透過名稱為「X台灣洗車場」、「L小卡
2.0馬」、「Lee台灣代購」等TELEGRAM群組發號司令,分派所屬詐欺集團之各層車手、收水工作;A59則擔任提領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韓志啟主要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亦曾負責於114年11月17日擔任收水,藉此獲取經手款項之1.9%作為其報酬;陸泰豐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及發放上開提款卡給車手韓志啟、A59等不詳之人提領,並負責第一層收水任務,將其向旗下車手所收取之現金贓款交給范孟雄,藉此獲取經手款項之0.8%作為報酬;范孟雄則以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之居所作為水房,負責依LINE暱稱「Linh Ling」等人之指示,將韓志啟、陸泰豐、A59所收受之贓款,依指示兌換成越南盾後,匯入「小貓」、「雞排哥」所提供之越南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分工,藉此獲取報酬。謀議既定,范孟雄、陸泰豐、韓志啟、A59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4年11月9日起,以附表一編號
編號1至21之方式,訛詐附表一編號1至21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帳戶;另以不詳方式,無正當理由收集附表一編號22至37所示帳戶,交付予陸泰豐進行試卡。待掌握上開帳戶後,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訛詐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陸泰豐將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交付予車手韓志啟、A592人,由韓志啟、A59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再將上開提款卡及所提領之贓款交回予陸泰豐;陸泰豐再依指示,將其所收取之全數贓款,分別於114年11月19日及同年月21日,攜至范孟雄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居所內,上繳新臺幣(下同)118萬8,000元、70萬3,000元之現金予范孟雄,並由范孟雄先以點鈔機清點現金新臺幣款項後,再將上開贓款依指示兌換成越南盾,匯入「小貓」、「雞排哥」所提供之QRCODE越南銀行帳戶內(戶名:NGUYEN VAN DUC),范孟雄再將所收取之現金上繳予不詳之越南籍人士,藉此分工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確保詐欺集團可以取得詐騙款項。
㈡嗣經警於114年11月21日3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百宣旅館)執行例行臨檢勤務時,見陸泰豐所在之房內桌上、目視所及處發現多張金融卡,經陸泰豐當場坦承其係來臺從事詐騙工作,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64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電腦1組(含電源線、讀卡機、電腦包)、交貨便包裹等物,並循線查獲陸泰豐旗下之提領車手韓志啟、A59,再於同年12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范孟雄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現金新臺幣279萬3600元、點鈔機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附表所示提告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A59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59於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57頁),並有被告陸泰豐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韓志啟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A59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陸泰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韓志啟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小卡2.0馬」之人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A59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韓志啟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XIIAOFENG」等人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范孟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提出114年12月12日查獲被告范孟雄之刑案現場照片、現金照片、被告范孟雄於「VCB Digibnk」、「TECHCOMBANK」等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被告范孟雄與暱稱「Linh Ling」之人間之imessag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陸泰豐於「X臺灣洗車場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韓志啟於「LEE台灣代購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被告范孟雄與暱稱「Linh Ling」之人間之imessag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提出被告韓志啟、A59於114年11月20日、21日在ATM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20巷、廣福路與文化一街口、廣福路27巷與大同路口、廣福路190巷口等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提出被告韓志啟於114年11月20日在ATM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17巷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提出被告陸泰豐房間內查獲之交貨便包裝袋照片、交貨便網頁資料擷圖照片、現場照片、金融卡照片、被告陸泰豐之手機照片、本案相關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14年度他字9549卷一第5-25、53-61、63-69、71-77、119-
127、129-282、283-334、413-522頁;卷二第41-60、61-78、83-159、161-184、499-518頁;卷三第63-65頁;114年度偵字54771卷一第99-107頁;卷二第235-267頁)、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卷證索引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59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
㈡共犯:被告A59就上開犯行,與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其餘成員
間(范孟雄、韓志啟、陸泰豐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競合:被告A59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
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數罪併罰: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就各被害人間遭詐騙之
匯款(附表編號4、5、6、7、8、9、16、17),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
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A59於偵查中供稱:一開始說報酬是提領金額的2%,但後來變成0.7%,我只拿到0.7%的報酬,是2號車手從我提領款項內直接給我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57218號卷第431頁)。又被告A59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見114年度偵字第57218號卷第431頁、本院卷二第257頁);就犯罪所得部分,若以被告A59本案提領之款項共計係51萬3,000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4,000元】+【4萬9,000元+2萬元+5萬1,000元+12萬元】),縱以2%之犯罪所得計算(計算式:51萬3000元×2%=10,260元),亦低於其搜索中遭扣案之全部現金(29,100元,見114年度偵字第57218號卷第89頁),可認被告犯罪所得均遭扣案,不生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問題,符合上開減刑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洗錢部分遭重罪競合,於量刑中審酌)。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A59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於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查被告A59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就犯罪所得部分,其於搜索中遭扣案之全部現金已超過試算之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不生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問題,符合上開減刑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59明知現今社會詐欺案
件層出不窮,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竟為貪圖獲取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造成告訴人蒙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A59於偵查、審理中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參照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參與犯罪之分工及情節(擔任提款車手,尚非組織操控或指揮者,為量刑中等因子)、本案收取詐欺款項金額(被害人共8人,總金額龐大,為量刑之不利因子)、被告無法與任何告訴人達成和解(為量刑之不利因子);另衡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及第48條第1項規定,刑法第3
39條之4之罪,屬詐欺犯罪;而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被告A59遭搜索扣押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見114年度偵字第57218號卷第85-89頁),其於審理中供稱:扣到的新臺幣都是我從事詐騙之所得,手機兩支都有用來與詐騙集團的成員聯絡,毒品是我自己施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頁)。
故就附表三內與本案詐欺犯罪有關之物(手機2支),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59於搜索中遭扣案現金29,1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為其於審理中供認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18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主文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本案遭詐金額共計(新台幣) 起訴之被告 (提款車手、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 主文欄 1 A40 8萬8,000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2 A41 12萬7,000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3 A42 3萬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4 A43 9萬9,888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A44 4萬4,123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A45 5萬6,108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A46 1萬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A47 5萬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A48 1萬4,000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A49 5,000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1 A50 2萬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2 A51 2萬9,983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3 A52 4萬9,985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4 A53 3萬9,987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5 A54 4萬9,985元 韓志啟、陸泰豐、范孟雄 - 16 A55 4萬1,011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A56 21萬8,196元 A59、陸泰豐、范孟雄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單純提供帳戶被害人計37名):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寄出帳戶時間 寄出帳戶地點 寄出帳戶銀行帳號 清查情形 卷證索引 1 A0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9日某時許,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陳淑怡」向告訴人A04佯稱:有房產在台灣,但需要修繕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某日 在不詳之統一超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4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1卷第61-63頁)。 2.告訴人A0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1卷第155-156頁)。 3.告訴人A04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淑怡」之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華郵政存簿封面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照片、其申辦台灣大哥大預付卡之契約書照片、其購買mycard點數卡之存根聯照片、陳淑怡身份證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157-161頁)。 2 A0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8日前某時許,用LINE暱稱「朱老師」向告訴人A05佯稱:掌握彩券開獎號碼,保證能中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姐姐沈秀照之提款卡。 114年11月17日某時許 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員林甜甜巴士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5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115-117、121-123頁)。 2.告訴人A0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119-120頁)。 3.告訴人A05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倉庫租用單照片、台中銀行存摺照片、合作金庫銀行存摺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125-131頁)。 3 A0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0日某時許,用LINE暱稱「戴嘉宏」向告訴人A06佯稱:寄金融卡才可以幫助領補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4日6時21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大智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6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371-374頁)。 2.告訴人A06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369-370頁)。 3.告訴人A06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交貨便之網頁資料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375-517頁)。 4 A0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7日某時許,用社群軟體抖音TIKTOK(下稱抖音)暱稱「劉峯君」向告訴人A07佯稱:徵求家庭代工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5日12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崇禮門市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7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187-189頁)。 2.告訴人A0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191-195頁)。 3.告訴人A07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存根聯(114他字9549卷二第199-203頁)。 5 A0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8日20時20分許,用LINE暱稱「林雅心」向告訴人A08佯稱:想來臺灣購買房產,但沒有帳戶需要借帳戶匯款美金到臺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5日15時6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集鑫門市 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8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187-189頁)。 2.告訴人A08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185-186頁)。 3.告訴人A08提出包裹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照片、7-11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191-202頁)。 6 A0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某時許,用LINE暱稱「代辦許專員」向告訴人王絮玅佯稱:因為銀行監管系統檢測到抗風險級別較低,需要購買1萬元金融商業險拉高銀行信用分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7日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 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09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205-206頁)。 2.告訴人A09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207-211頁)。 3.告訴人A09提出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單影本、中華郵政及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倉庫租用單影本、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4他字9549卷二第213-248頁)。 7 A1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某日,用LINE暱稱「李莉」向告訴人A10佯稱:因名下之郵局帳戶在中央銀行外匯局沒有開通,需要寄郵局帳戶提款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7日某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觀芳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0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249-251頁)。 2.告訴人A10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253-257頁)。 3.告訴人A10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4他字9549卷二第259-266頁)。 8 A1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14時41分許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THREADS(下稱THREADS)投放貼文,告訴人A11點入後加入LINE暱稱「M.J」之人,對方向告訴人佯稱:寄六張卡片可以給300萬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某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桃園南崁站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1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207-211頁)。 2.告訴人A1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205-206頁)。 3.告訴人A11提出倉庫租用單影本2紙(115偵字11343卷三第213-215頁)。 9 A12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底某日,用LINE向被害人A12佯稱:因為沒有薪轉,須把金融卡寄過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7日18時27分許 在苗栗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鑫龍門市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被害人A12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45-46頁)。 2.被害人A1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47-48頁)。 3.被害人A12提出其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7-11貨態查詢資料影本、統一超商交貨便存根聯照片及包裹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49-51頁)。 10 A13 (提告) 告訴人A13之兒子於114年11月18日前某日,遺失告訴人名下之金融帳戶金融卡。 114年11月18日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遺失物 1.告訴人A13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229-232頁)。 2.告訴人A13提出臺灣企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5偵字11343卷三第233-236頁)。 11 A1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上旬某日,用LINE暱稱「阿志」向告訴人A14佯稱:沒辦法在台灣提款使用,有委託律師幫忙辦理在台灣的金融業務,但需要台灣提款卡做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某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昶林門市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4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1卷第77-79頁)。 2.告訴人A1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5偵字11341卷第195-197頁)。 12 鄭益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3日16時53分許,用LINE暱稱「陳家森」向告訴人鄭益成佯稱:可以拿到補助款且不用償還或利息,需要寄送存摺及金融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10時50分許 在不詳之統一超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鄭益成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2卷第61-62頁)。 2.告訴人鄭益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2卷第71-72頁)。 3.告訴人鄭益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其與生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合約書影本、統一超商交貨便照片、中華郵政存摺封面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73-87頁)。 13 A1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6日16時許,在YOUTUBE投放融資廣告,告訴人A15點入後,對方用LINE暱稱「陳梓伊」向告訴人佯稱:借款及還款之方案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13時許 在基隆市○○區○○街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財豐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5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267-269頁)。 2.告訴人A1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271-275頁)。 3.告訴人A15提出其中華郵政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王家榮身份證正反面照片(114他字9549卷二第279-293頁)。 14 A1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10時許,以LINE暱稱「聖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告訴人A16佯稱:可協助申請澳洲援助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17時43分許 在不詳之統一超商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6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1卷第73-75頁)。 2.告訴人A16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1卷第175-176頁)。 3.告訴人A16與聖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合約書影本(115偵字11341卷第177-178頁)。 4.告訴人A16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存簿封面及金融照片、台灣大哥大及中華電信SIM卡照片、便利商店存根聯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179-191頁)。 15 A1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21時37分許,用LINE暱稱「徐致儒」向告訴人A17佯稱: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博弈會員進行匯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19時5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7之3樓樓梯間門口小椅子上 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7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295-301頁)。 2.告訴人A1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303-307頁)。 3.告訴人A17欲求職之臉書貼文擷圖照片、Line群組名稱之擷圖照片、求職薪資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卡照片、交付金融卡地點之現場照片、Google地圖照片、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徐致儒身份證正面照片(114他字9549卷二第309-319頁)。 114年11月18日21時27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7之1樓前置物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A1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日23時許,用LINE暱稱「笑看風雲」向告訴人A18佯稱:因為是香港人要來台灣定居,提供帳戶讓我可以匯款供日後來台灣使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8日23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武昌門市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18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359-361頁)。 2.告訴人A18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357-358頁)。 3.告訴人A18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聯邦銀行及中華郵政等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7-11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2紙(115偵字11343卷三第363-366頁)。 114年11月26日前某日 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武昌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陳莛榆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3日17時9分許,用LINE暱稱「陳思曼」向告訴人陳莛榆佯稱:要來臺灣開瑜珈店需要提供臺灣的帳戶,先把錢借放至帳戶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19日23時59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員山門市 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陳莛榆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321-323頁)。 2.告訴人陳莛榆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他字9549卷二第325-329頁)。 3.告訴人陳莛榆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陳思曼之護照照片(114他字9549卷二第331-339頁)。 18 A2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5日某時許,用LINE向告訴人A20佯稱:要來台灣定居,名下無帳戶可使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1月20日20時50分許 在不詳之統一超商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20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527-529頁)。 2.告訴人A20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525-526頁)。 3.告訴人A20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暱稱「陳思詩」之人之Line封面擷圖照片、7-11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之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531-540頁)。 19 A21 (提告) 告訴人A21於114年11月21日2時許前某時許,遺失名下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 114年11月21日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遺失物 1.告訴人A21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2卷第65-68頁)。 20 A22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3日10時57分許前某時許,用LINE暱稱「呂雪慧」向被害人A22佯稱:至超商寄送中國信託、合庫、郵局之金融卡,將會給予5萬元作為報酬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2月3日10時57分許前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被害人A22警詢筆錄(115偵字117卷第193-195)。 2.被害人A2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字54771卷二第299-300頁)。 3.被害人A22之中華郵政存摺內頁照片、手機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107頁)。 21 A2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某日,用LINE暱稱「陳夢婷」向告訴人A23佯稱:寄金融帳戶之卡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提款卡。 114年12月25日18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科學城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報案遭詐取金融卡 1.告訴人A23警詢筆錄(115偵字11343卷三第285-289頁)。 2.告訴人A23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3卷三第283-284頁)。 3.告訴人A23提出其所購買點數卡之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3卷三第291-304頁)。 22 A24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可供聯繫資料 23 A25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可供聯繫資料 24 A26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報案未前往報案 25 A27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轉語音信箱 26 A28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可供聯繫資料 27 A29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高雄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報案未前往報案 28 A30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可供聯繫資料 29 A31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轉語音信箱 30 A32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遺失物(查無報案紀錄) 31 A33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報案未前往報案 1.被害人A33之彰化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115偵字11343卷三第593頁)。 32 鄒玉堂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可供聯繫資料 33 A35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轉語音信箱 34 A36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轉語音信箱 35 A37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轉語音信箱 36 A38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報案未前往報案 37 A39 (未提告) 不詳 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多次電話聯繫報案未前往報案附表二(匯款即財損被害人,共計17名):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卷證索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A4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5日13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妍」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0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387-389頁)。 2.告訴人A40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391-392頁)。 3.告訴人A40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字54771卷一第337-338頁)。 4.告訴人A40之匯款一覽表、購買點數一覽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261-282頁)。 114年11月20日15時00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莛榆) ①114年11月20日15時14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15時15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15時1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114年11月20日15時5分許 3萬8,000元 2 A4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8日20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 ID「@yuting0066」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1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393-399頁)。 2.告訴人A4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01-402頁)。 3.告訴人A41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1卷第213-215頁)。 4.告訴人A41匯款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243-260頁)。 114年11月20日14時43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04) ①114年11月20日14時53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14時53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14時54分許 ④114年11月20日15時4分許 ⑤114年11月20日15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①~③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④~⑤桃園市○○區○○路0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114年11月20日14時50分許 2萬7,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莛榆) ①114年11月20日15時23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15時51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15時5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5,000元 ①桃園市○○區○○街0號 ②③桃園市○○區○○街000號 3 A4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8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琪琪」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即可免費觀看A片及約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2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03-409頁)。 2.告訴人A4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11-412頁)。 3.告訴人A42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1卷第217頁)。 4.告訴人A42手機內之ATM匯款交易單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國風傳媒有限公司收據照片、經辦人證件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283-304頁)。 114年11月20日18時48分許 3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莛榆) ①114年11月20日19時00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19時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4 A4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8日,先在社群網路Instagram刊登販賣娃娃之貼文,告訴人瀏覽後詢問,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配合指示匯款完成金流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3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13-415頁)。 2.告訴人A43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17-418頁)。 3.告訴人A43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2卷第169-170頁)。 4.告訴人A43提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7-11賣貨便網路畫面擷圖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197-205頁)。 114年11月20日20時4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15) ①114年11月20日20時35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20時36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20時36分許 ④114年11月20日20時37分許 ⑤114年11月20日20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A59 陸泰豐 范孟雄 114年11月20日20時8分許 4萬9,901元 5 A4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18時30分許,先在社群網路Threads刊登販賣衣服之貼文,被害人瀏覽後詢問,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透過台灣宅配通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被害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配合指示匯款完成金流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被害人A44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19-420頁)。 2.被害人A4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21-422頁)。 3.告訴人黃于浩被害事實一覽表、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207-216頁)。 114年11月20日20時54分許 4萬4,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益成) ①114年11月20日20時59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21時00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21時01分許 ④114年11月20日21時2分許 ⑤114年11月20日21時3分許 ⑥114年11月21日0時15分許 ⑦114年11月21日0時16分許 ⑧114年11月21日0時18分許 ⑨114年11月21日0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1萬4,000元 ①~⑤桃園市○○區○○路00號 ⑥~⑨桃園市○○區○○路00號 A59 陸泰豐 范孟雄 6 A4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作宇」、「謝淑倩」、「陳昕茹」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販售之電吉他,但需透過嘉里大榮貨運公司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依指示匯款方可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5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23-425頁)。 2.告訴人A4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5偵字11342卷第157-158頁)。 114年11月20日20時56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益成) 114年11月20日20時58分許 2萬6,123元 7 A4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21時30分許,先在傳說對決遊戲平台刊登代打遊戲訊息,告訴人瀏覽後詢問,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透過網路遊戲交易平台5play,依指示註冊掛單遊戲代打,惟向客服人員提領款項時,稱因操作錯誤須匯款解凍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6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27-432頁)。 2.告訴人A46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33-434頁)。 3.告訴人A46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2卷第173頁)。 4.告訴人A46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交易平台5play之網路畫面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217-245頁)。 114年11月20日23時37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益成) 8 A4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告訴人,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7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35-439頁)。 2.告訴人A4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41-442頁)。 3.告訴人A47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2卷第175頁)。 4.告訴人A47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247-252頁) 114年11月20日23時5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益成) 9 A4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1日0時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育賢」向告訴人佯稱:有販售虛擬寶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8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43-444頁)。 2.告訴人A48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45-446頁)。 3.告訴人A48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2卷第177頁)。 114年11月21日0時2分許 1萬4,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益成) 10 A4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美」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49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47-450頁)。 2.告訴人A49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51-452頁)。 114年11月20日20時13分許 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16) ①114年11月20日21時4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21時5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21時5分許 ④114年11月20日21時9分許 ⑤114年11月20日21時10分許 ⑥114年11月21日0時0分許 ⑦114年11月21日0時1分許 ⑧114年11月21日0時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3,000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①~③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④⑤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⑥~⑧桃園市○○區○○路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11 A5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7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打榜專員 李芷萱」向告訴人佯稱:為打榜需要為由,依指示匯款,可獲得收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0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53-454頁)。 2.告訴人A50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55-456頁)。 3.告訴人A50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5偵字11341卷第219-220頁)。 4.告訴人A50提出其匯款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305-312頁)。 114年11月20日21時28分許 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16) ①114年11月20日20時55分許 ②114年11月21日0時4分許 ③114年11月21日0時5分許 ④114年11月21日0時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①桃園市○○區○○街000號 ②~④桃園市○○區○○路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114年11月20日22時23分許 1萬5,000元 12 A5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麗萍花花媽咪」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販售之手工藝品,但需透過嘉里大榮貨運公司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依指示匯款方可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1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57-459頁)。 2.告訴人A5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61頁)。 3.告訴人A51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偵字54771卷一第402-403頁)。 4.告訴人A51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3481卷第49-53頁)。 114年11月20日21時44分許 2萬9,98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14) ①114年11月21日0時10分許 ②114年11月21日0時11分許 ③114年11月21日0時12分許 ④114年11月21日0時21分許 ⑤114年11月21日0時22分許 ⑥114年11月21日0時2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①~③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④~⑥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韓志啟 陸泰豐 范孟雄 13 A5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Li PanPan」佯稱:欲購買告訴人兒子販售之鍵盤,但需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依指示匯款方可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2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63-468頁)。 2.告訴人A5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69-470頁)。 3.告訴人A52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字54771卷一第395-400頁)。 4.告訴人A52提出其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313-329頁)。 114年11月20日0時1分許 4萬9,985元 14 A5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先在社群網路Threads刊登販賣蛋糕之貼文,告訴人瀏覽後詢問,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配合指示匯款完成金流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3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71-475頁)。 2.告訴人A53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77-478頁)。 3.告訴人A53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5偵字13481卷第57-61頁)。 4.告訴人A53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其匯款紀錄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5偵字13481卷第69-79頁)。 114年11月20日22時28分許 3萬9,987元 15 A5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19日23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芳芳」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販售之泡泡馬特之娃娃吊飾,但需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依指示匯款方可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4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79-481頁)。 2.告訴人A5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83-484頁)。 3.告訴人A54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字54771卷一第385-386頁)。 4.告訴人A54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其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1卷第331-334頁)。 114年11月21日0時9分許 4萬9,985元 16 A5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itty's」、「張專員」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販售之演唱會票券,但需透過ECPay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依指示匯款方可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5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85-490頁)。 2.告訴人A5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91-492頁)。 3.告訴人A55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114偵字54771卷一第525頁)。 4.告訴人A55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網路交易明細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暱稱「張專員」、「kittys」等人之Line封面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263-269頁)。 114年11月20日23時2分許 4萬1,01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21) ①114年11月20日22時48分許 ②114年11月20日23時13分許 ③114年11月20日23時14分許 ④114年11月21日0時29分許 ①4萬9,000元 ②2萬元 ③5萬1,000元 ④12萬元 ①~③桃園市○○區○○路00號 ④桃園市○○區○○路000號 A59 陸泰豐 范孟雄 17 A5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20日,先在社群網路抖音刊登販賣安全帽之貼文,告訴人瀏覽後詢問,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並傳送虛偽連結,待告訴人點擊後,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需配合指示匯款完成金流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告訴人A56警詢筆錄(114他字9549卷二第493-495頁)。 2.告訴人A56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他字9549卷二第497-498頁)。 3.告訴人A56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5偵字11342卷第253-262頁)。 114年11月20日22時26分許 4萬9,101元 114年11月21日0時9分許 5萬元 114年11月21日0時10分許 4萬9,989元 114年11月21日0時11分許 2萬元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出處 主文 1 安非他命1包 A59 見114年度偵字第57218號卷第85-89頁 - 2 吸食器1組 A59 - 3 新臺幣29,100元 A59 沒收。 4 手機2支(IPHONE 15 PRO MAX、IPHONE 12 PRO MAX) A59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