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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7號聲請人 即指定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

簡雅君律師被 告 NGUYEN DINH HOANG(中文姓名:阮庭黃)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21號),復經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停止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前述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5項各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查:

㈠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鑑定「被告是否因精神或

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其鑑定結論為:被告目前因思覺失調症相關之思考流程障礙、思考固著、現實判斷受損及不穩定之應答與配合表現,致其目前無法穩定理解本案訴訟行為之意義,亦欠缺依其理解而實質參與訴訟、與辯護人進行合理溝通及協助辯護人之能力,其就審能力受損已達臨床顯著範圍(見本院國審重訴字卷第199頁至第207頁)。而該鑑定結果係由鑑定團隊綜合被告之監所觀察與醫療紀錄、生活史,並透過與被告面談等方式,以「The Florida Rules of CriminalProcedure」、「List of Items Relevant to Competency

to Stand Trail」等美國司法系統發展出來之就審能力評估要件判斷,及以美國就審能力評估工具MacArthur Competen

ce Assessment Tool-Criminal Adjudication(MacCAT-CA)評估等鑑定方法,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就被告之就審能力進行判斷,鑑定團隊之資格、所採取之鑑定方式及論理過程,自形式上及實質上而言均無瑕疵之處,應為可信。

㈡另據辯護人於歷次書狀、本院訊問時所陳述至監所律見、與

被告溝通之情形,及被告於本院歷次庭訊時之表現,被告確多為答非所問,無法針對問題回應,甚本院法警表示被告有情緒激動、不願配合之情事。

㈢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確有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

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之情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定停止審判之要件,辯護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審判,為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停止審判。又倘日後上述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本院將撤銷停止審判之裁定並續行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件:刑事停止審判聲請狀。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