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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URANAPHOL NUNTHAYA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指定辯護人 王苡琳公設辯護人(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957號、115年度偵字第36838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40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URANAPHOL NUNTHAYA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BURANAPHOL NUNTHAYA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堪以認定,考量本案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本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又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羈押應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陳可若法 官 鄭亘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