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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ONG SIAN RENG (中文名:王顯麟;馬來西亞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553號、115年度偵字第4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G SIAN RENG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ONG SIAN RE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犯嫌重大,又本案被告為外國籍人士,係因本案犯行方入境我國,且在臺無固定之住居所,又被告所涉犯行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考量一般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且本案被告運輸毒品之數量非微,犯罪情節嚴重,權衡比例原則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若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均不足以擔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尚未宣示判決),惟被告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