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LEYNIN RAJ VISULINGAM(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23號、115年度偵字第541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LEYNIN RAJ VISULINGAM(下稱被告)請求法官考慮解除禁止接見,讓被告可以跟媽媽聯繫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經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羈押3月,於115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㈡查本案尚有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Abangam bulance」、

「Dd」、「fatimahrocket47」等人、預計在臺收受毒品之人均未到案,若被告未以禁止接見通信,實難以達成防止勾串共犯之目的。本院衡酌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但尚未宣示判決,更未判決確定,若被告勾串共犯,恐將影響上訴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並與被告因禁止接見、通信而受限制程度之私益,兩相比較權衡,認仍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