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JAERSTAD BREDE AADAL(挪威籍)指定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55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JAERSTAD BREDE AADAL自民國115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刑事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完成,或其程序之證據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據比例原則衡量、認定。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

承起訴書所載犯行,佐以卷內相關證據,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審酌本案所犯罪名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本案為跨國運輸毒品案件,被告為外籍人士,於臺灣無固定住居所,係為運毒方搭機來台,與我國顯無其他密切之聯繫因素,躲避可能罪責之動機相對強烈,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無從以其他替代處分為之,並審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本案扣案物數量、及對公益之維護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與比例原則無違,爰命被告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羈押3月,嗣裁定自115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迄今。

㈡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8日訊問被告,並聽

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復無何消滅或變更之情狀。又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然辯護人業於115年7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是本案尚未確定,仍有確保被告到案進行第二審及後續程序之必要,本院考量本案犯罪情節為跨國犯罪,被告又為外籍人士而於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而依被告所犯罪名,實可認被告應有高度逃亡可能性,經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治安維護之公共利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之權利影響程度後,本院認尚難對被告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替代方式為之,另考量被告自陳之身體、在押生活狀況,若延長羈押期間,應與比例原則無違,爰裁定被告自115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呂峻宇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