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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FABO TYRONE EDOSA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382號、115年度偵字第1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FABO TYRONE EDOSA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FABO TYRONE EDOS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居所,另本件為集團性犯罪,尚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基於比例原則之衡量,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4月24日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6月12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綜合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