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SITTHICHOK NA BANGCHANG指定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 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2人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2人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7月16日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均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