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ADI SIRIPORN指定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CHAIYA KAIWUT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159號、114年度偵字第50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ADI SIRIPORN、CHAIYA KAIWUT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DADI SIRIPORN、CHAIYA KAIWUT(下合稱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開庭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審酌被告2人本案所犯均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刑常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復為泰國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可能於出境後即滯留海外不回,客觀上存在規避重刑之動機,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以被告2人所犯重罪情節及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經權衡本案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嚴重性、羈押對於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並斟酌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認無從准予被告2人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應自115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