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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緯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苡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緯宏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廖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事,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裁定於11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考量本案已於115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審理中已坦承犯罪事實,主要證據亦均已蒐集保全並提出於法庭調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證據保全狀況,被告藉由接見、通信而應影響證據調查或勾串共犯之風險,與羈押初期相較已大幅降低。又本案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參與程度,被告已就主要犯罪事實為自白,且本案已無待其與外界聯繫以影響訴訟進行之具體事由。若仍繼續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對其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限制程度非輕,與現階段所欲達成之保全訴訟目的相較,已有失衡之虞。故本案就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其必要性既已較先前顯著降低,應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綜上,本院綜合考量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訴訟程序之保全及被告基本權利保障,爰依比例原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盧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