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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ISERI SOMSAK 男指定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ISERI SOMSAK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MISERI SOMSAK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事實,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考量被告所犯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原規劃入境2至3日後即行離境,與我國並無緊密之聯繫因素或生活羈絆,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5年7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15年10月1日屆滿,本院於115年9

月2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查本案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其面臨之刑責甚重;且被告自陳若運輸成功可獲取泰銖10萬元之報酬,足見其係受高額報酬誘因而為本案犯行。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既無住居所,亦無親友,與我國社會之聯繫極為薄弱,一旦獲釋,即難以掌握其行蹤,客觀上具有離境或藏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是被告逃亡之虞並未因羈押期間經過而消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㈣羈押之必要性仍存在:

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本案訴訟進度及人道考量,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對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極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重罪刑罰執行之保全,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難以防免其逃亡之危險。復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既無固定住居所,亦無親友得為擔保,足徵其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實難以具保或其他替代方式免予羈押。是本院綜衡上情,本於比例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5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