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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陳柏諺

陳永星張瑀臻上 三 人送達代收人 鍾瑞楷律師被 告 李俊宏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永星、張瑀臻、陳○諺對被告李俊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