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陳盛澤被 告 王啟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