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葉庭妤被 告 方秉宥
郭明寶選任辯護人 李庭瑄律師
謝念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葉庭妤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秉宥、郭明寶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方秉宥、郭明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48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