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AN THI KIM YEN (中文姓名:文氏金燕)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MAN THI KIM YEN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