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59號聲 請 人 張永霖相 對 人 賴怡婷上列相對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然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件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之記載,顯然就出席法官之部分有所漏載,是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表:
筆錄欄位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一、出席人員 法官 曾家煜 審判長法官 許雅婷 法官 林佳儀 法官 曾家煜 法 官 曾家煜 許雅婷 林佳儀 曾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