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 告 張嫣文被 告 黃玉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雨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