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 告 張薰勻 (住詳卷)被 告 林家穎上列被告因案件(115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