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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6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原 告 許耀中被 告 DO DUC QUANG(中文姓名:杜德光)

NGUYEN MANH DUNG(中文姓名:阮孟勇)

KHONG LY SANG(中文姓名:孔李生)

LE DUC TUNG(中文姓名:黎德松)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