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葉龍諺 (地址詳卷)被 告 吳翔和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