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860號原 告 鄭衣宸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謝保聖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詐欺等罪嫌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向後續該案刑事案件之法院,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