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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867號原 告 王秀霞被 告 DO DUC QUANG(中文姓名:杜德光)

NGUYEN MANH DUNG(中文姓名:阮孟勇)

KHONG LY SANG(中文姓名:孔李生)

LE DUC TUNG(中文姓名:黎德松)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王秀霞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DO DUC QUANG、NGUYEN MANH DUNG、KHONG LY SANG、L

E DUC TUNG(下合稱被告4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4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渠等就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580號判決無罪(詳該判決乙、附表五編號2),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