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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原 告 邱淑萍(住詳卷)被 告 張庭宇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具狀表示業與原告達成和解且原告願意撤回起訴,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