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黃偲星被 告 劉威廷
林冠霆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