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96號原 告 李慶彥被 告 徐文燕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