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附民原告 吳毓芳附民被告 陳秉禾
張瑜展
劉灃慶
黃煒喆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揭本件被告等人就附民原告所指刑案部分,因上揭被告等人均未參與,故檢察官並未對渠等提起公訴,亦即就原告被詐欺之部分,對上揭被告而言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宣告假執行部分,均無所附麗,無從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潘政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