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 告 陳意佩被 告 謝健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健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意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劍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