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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0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080號原 告 彭琇珍被 告 高曼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彭琇珍就被告高曼玲所涉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記載之案號為114年度偵字第47255號,然被告目前為檢察官通緝中,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佐。是原告起訴時既無被告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則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21